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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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知识产权研究院,英文名字:Fujian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第二条  福建省知识产权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和福建工程学院共同组建,并接受该两家组建单位的宏观指导和依托单位法学系的直接管理。
第三条  研究院名誉院长: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
研究院院长(理事长):福建工程学院校长担任
顾问若干人:福建工程学院、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领导担任。
第四条  研究院地址:为福建工程学院法学系系址。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尊重学科发展规律,积极主动地开展知识产权研究工作。
第六条  积极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加强我省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和研究工作,促进全省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团结兄弟省份知识产权研究院,壮大研究实力,打造规范化的知识产权研究模式。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理事会为研究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和福建工程学院共同组成,并视日后发展需要增设理事单位。
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指导研究院建设、发展规划以及重大事项决策。福建省知识产权研究院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研究院工作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九条  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研究院设名誉院长1名,院长一名,常务副院长1名(福建工程学院),副院长2名(由福建工程学院、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分别派出),副院长分别主管院行政工作和教研工作,执行院长1名(由福建工程学院派出)。
第十条  研究院设院务委员会和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由院长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院务委员会和院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均由院长兼任。院务委员会负责决定学院日常事务的运营方针,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院教育和研究中重要问题的决策。
院务委员会主任:蒋新华   院务委员会副主任:待定(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院务委员会委员:(福建省知识产权局4名、福建工程学院6名)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蒋新华  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待定(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福建省知识产权局4名、福建工程学院11名)
第十一条  研究院以法学系为依托,吸收知识产权界专家学者构成研究团队。
第十二条  研究院的行政管理部门与法学系合署办公。
第十三条  研究院的科研部门包括: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室、专利研究室、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利用中心、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室、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室。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研究国内、国际上重要的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与福建省经济发展需要相关的知识产权课题。
(一)各成员单位发挥各自优势,提出联合申报项目的合作方案,由研究院办公室汇总提交院务委员会讨论,最后确定申报项目;
(二)对获得立项的各级项目,由研究院办公室在院务委员会的授权下对经费、设备以及研究人员等方面进行协调。
第十五条   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政策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分析、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与利用、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管理咨询和其他服务。
(一)对政府委托的项目由研究院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各方的技术力量进行研究、开发工作;
(二)对企业委托的知识产权项目的收益,研究院提取10%的管理费,其余根据贡献大小由各参加单位进行分配;
(三)企业委托的技术开发项目所获得的成果归研究院和参研单位共有。
第十六条   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下达的知识产权调研项目及软科学项目研究,并在全省范围内妥善开展自立项目的申报和研究工作。
(一)各成员单位根据省及地市对各自行业发展的要求,向研究院办公室提出拟承接的项目,由研究院院务委员会讨论确定;
(二)对研究院院务委员会讨论确定的项目,由研究院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单位的科研力量,组织开展研究攻关;
(三)研究院负责协调各方的项目经费,必要时可从研究院经费中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配套。
(四)具体实施每年度的自立项目工作,具体包括:规划和选题、评审和申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项目中期管理、成果鉴定和结项、成果宣传和出版等内容。
第十七条  开展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生的培养工作,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和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包括知识产权法方向、知识产权管理方向、知识产权实务的研究型人才等。

第五章 聘任制度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相关专家学者,凡赞成本研究院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院院务委员会批准通过,履行手续后,可聘任为本院的兼职研究人员。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院的经费运行模式采用如下办法进行:
(一)研究院的日常运行经费由福建工程学院投入。
(二)研究院的项目经费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和福建工程学院共同投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于二零一二年 月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研究院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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