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立法论证会综述
2013年7月5日下午,受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了《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立法论证会。福建省工程学院法学系委派了冯仁涛博士参加了此次论证会。
本次会议情况小结如下。
1、参会人员名单
(1)参会领导
陈 星——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主持论证会)
方 晨——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秘书处处长
李冬根——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其他列席领导,未特别介绍。
(2)参会专业人士
陈一龙——省法院民三庭审判员
陈 禹——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调研员
林健夫——福州海关法规处副处长(董博代替出席)
何少英——省工商局广告处主任科员
贾丽萍——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冯仁涛——福建工程学院法学系教师(博士)
王晨照——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负责人
蔡学俊——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戴雨君——福州君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商利——福州鼎兴专利代理事务所主任
林天凯——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主任
张水胜——福州京华专利事务所副所长
2、会议主要内容
陈星副主任主持会议,首先说明了《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立法和修改的历程。2004年,为了促进我省专利事业发展,加强对专利的保护,我省制订了《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后,为保持与新的上位法一致,也为了更好的促进专利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福建省政府制定了《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于2013年4月3日通过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审议。该条例草案共37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思路已经在提前给我们的资料中有详细说明。
陈星主任介绍完修订的原因和主要思路之后,与会的人员按上述名单顺序一一发言。现对主要的发言内容做简要归纳。
省地税局陈禹指出,草案第10条第2款,应删除“和本省”,因为税收的立法权归国务院,省级政府没有权力做改动。草案第13条第1款,免征营业税说法有误,因为相关税种属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内容;同时,该条的减免仅限于中介机构,其实,减免应限于专利权人。草案第13条第2款,建议改为用收取的实际代理费用作为营业税的征税基础。
省法院的陈一龙和福州海关的高博都认为该草案的修改与本机构的关系不大,没有对草案修改提出建议。
省工商局的何少英详细介绍了第29条的修改建议,重点在于第1款,广告涉及专利的证明,建议修改为将证明提交给广告发布者,而非有发布正提供证明。
福州大学的贾丽萍没有对实体部分的修改提出建议,其建议集中于个别法条的文字修改和逻辑性修改。
福建工程学院冯仁涛提出了三条修改意见,第一,为了避免不正当的专利申请者通过现有的专利资助制度套取政府资助资金,建议对此种不正当申请进行现在,在法律责任部分对此进行限制。第二,建议增加专利高层次人才资助和奖励的制度。最后,建议修改第18条,即在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中仅认可发明专利,不认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或者要求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人提供相应的评价文件。
名仕律师事务所的王晨照提出第4条和第8条应该构成对应;第16条应该限制与涉及专利的活动;第24条的内容应与上位法一致。
鼎兴律师事务所王商利指出应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加强条例的可实施性;同时,第13条第2款应该明确国际专利代理业务中,在征税时,减去国际部分支付给国外代理人的费用等。
元创专利商标事务所的蔡学俊和京华专利事务所的张水胜都认为要在条例中增加限制和打击专利代理领域黑代理的条文。
展晖专利事务所的林天凯对条例修改的内容与自己的执业经验进行了回顾,分享了很多经验。重点是认为应该重点奖励有价值的专利,比如经过无效程序且能够保持有效的专利进行奖励。同时,应该考虑专利代理人的成长与培训。还有,对于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机关进行了分析,认为大多数省市的机构没有进行专利执法的人才和能力,建议将此类机构集中于省级部门和少数有能力的部门。最后,应加大专利侵权人赔偿的数额,增加违法成本。
3.参会总结
通过参加此次立法论证会,对省人大立法的流程和提出专利建议的方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首先,省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意见主要集中于本部门的实体法内容,专业性很强;其次,大学教师,如福州大学贾老师提出的修改意见主要集中于形式方面,法律逻辑很强,注重细节;最后,相关的中介机构主要集中于法律运用的实务和自身的利益。我们可以向以上部门的同行学习相关的内容,这也可以作为我们在立法研究中提出问题的源头和解决问题的参考。通过此次论证会也加深了与我省知识产权界同行的交流,为以后开展相关学术研究、课题申请和学生实习的提供基础。